又是一年重陽節,你養我小,我養你老是社會對孝老愛親最真實的呼喚讓老人安度晚年,不僅僅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近日,高淳法院審結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
李大爺與其妻子均年逾八旬,共生育有四個子女,妻子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專人護理,而四子女客觀上均不具備長期照料的條件。兩老提出入住養老院,費用由四子女分擔。四子女則認為父母有房產和積蓄,不愿意分擔養老費用。兩老訴至法院,要求四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共同支付養老院費用6000元。
法院認為,四被告作為子女,對年事已高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應負贍養義務,應對他們的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F原告要求前往養老機構生活,能使原告得到較好的照顧和護理,該要求合情合理,故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四被告平均負擔養老費用6000元。
孝,德之始也。成年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的法定義務,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經濟狀況而免除。同時,對贍養方式的選擇,要充分考慮被贍養人的個人意愿。
本案中,李大爺與其妻子已至耄耋之年,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入住養老院生活,系其為安享晚年生活而進行的自主選擇,作為子女應予以尊重,并按照老人的實際需求積極履行贍養義務。
在日常生活中,面對日益多元的養老方式,老人和子女之間應充分溝通、互相理解,確定合適的養老方式。子女也應主動關心老人衣食冷暖,幫助解決日常生活難題,耐心傾聽其內心需求,讓老人安享天倫之樂。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 陳妍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