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時報訊 2020年6月,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陰市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打漿工段及油墨儲存場所未配套有機廢氣處理設施,油墨儲存場所使用排風扇將廢氣排入外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打漿工段及油墨儲存場所未配套有機廢氣處理設施,油墨儲存場所使用排風扇將廢氣排入外環境的行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款。近期,對該企業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該企業已落實整改。